在津居住满半年
(一)居住登记满半年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照片)
3.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提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